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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靳友权与杨小辉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友权,杨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725号申请执行人靳友权,住四平市。被执行人杨小辉,个体业主,住四平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靳友权与被执行人杨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12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1125元(其中欠款11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收到全部执行款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