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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九荣工贸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千帆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九荣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千帆铁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122号原告:攀枝花市九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6974985X9。法定代表人:赵碧莲,女,汉族,1972年5月4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松,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310778499。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胜辉,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610438420。被告:攀枝花市千帆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新九乡蚂蟥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708925439B。法定代表人:郑根宝,男,汉族,1937年6月23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宪,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910883044。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九荣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千帆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九荣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攀枝花市千帆铁钛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九荣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27元,减半收取711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13.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九荣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贺 飚人民陪审员  田维康人民陪审员  李再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绍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