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曲振才与裴振波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振才,裴振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振才,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林,莫莫格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振波,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庆,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曲振才因与被上诉人裴振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曲振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常宗仁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戴红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