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保忠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公司羊东矿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忠,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羊东矿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603号原告:李保忠,男,195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峰峰矿区。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羊东矿。法定代表人:孟宪营,该矿矿长。原告李保忠与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羊东矿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保忠负担。审判员 周俊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