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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罗洋洋与汪迷迷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洋洋,汪迷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罗洋洋,男,1993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汪迷迷,女,199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执行罗洋洋与汪迷迷为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汪迷迷返还申请执行人罗洋洋财物款180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汪迷迷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汪迷迷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迟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