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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耿义琴、左金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义琴,左金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143号申请人:耿义琴,女,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熟,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左金蓉,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耿义琴与被申请人左金蓉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承租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担保人耿义民以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津涞公路房屋为申请人耿义琴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耿义民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二、查封被申请人左金蓉承租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