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石林、冯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石林,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3942号原告刘志强,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长春得利沃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石林,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绥中县,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冯宇,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刘志强与被告冯宇、石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刘志强在本院立案时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志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且不申请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志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常 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琳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