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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石林、冯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石林,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3942号原告刘志强,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长春得利沃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石林,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绥中县,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冯宇,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刘志强与被告冯宇、石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刘志强在本院立案时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志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且不申请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志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常 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琳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