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进、蒋若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进,蒋若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700号申请执行人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胜境大道轩华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1470099-3。法定代表人周正,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砚平,男,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红果镇江源路东湖半岛号1-601室,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701138910。委托代理人车方恒,男,1986年6月9日生,汉族,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东路二段55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8606091230。被执行人李进,男,1978年8月1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洒基镇云中路居委会,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808016732。被执行人蒋若权,男,1976年5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洒基镇云中路居委会122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605046712。本院(2015)黔盘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进、蒋若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李进、蒋若权偿还申请执行人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65240.0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81元、实现债权的费用3132.6元、执行费926元,以上款项合计70178.67元,并按月利率10.8‰支付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李进、蒋若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李进、蒋若权在贵州省盘县柏果镇卫生院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执行人李进在贵州省盘县柏果镇卫生院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至本院。二、扣留被执行人蒋若权在贵州省盘县柏果镇卫生院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至本院。以上扣留工资总额直至扣足人民币70178.67元,并按月利率10.8‰支付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他费用为止,具体扣留工资截止时间根据扣留的工资总额另行确定,未另行确定之前,不得停止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兴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紫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