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有有、李卫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有,李卫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72号原告赵有有,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无固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李卫东,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系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原告赵有有与被告李卫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赵有有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有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有有撤诉。案件受理费2328元,其他诉讼费用90元,合计2418元,由赵有有负担。审 判 长 杜世成人民陪审员 杨 兵人民陪审员 吴桂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