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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曲贵与王洪进、平度市仁兆镇大刘戈庄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贵,王洪进,平度市仁兆镇大刘戈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763号原告:曲贵,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被告:王洪进,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平度市仁兆镇大刘戈庄村民委员会,住址地。法定代表人:王洪进,村委书记。原告曲贵与被告王洪进、平度市仁兆镇大刘戈庄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曲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施工费49266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王洪进签订施工合同,由王洪进提供建设施工用料,原告以包清工的方式为被告冷库进行工程土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施工项目及工程款明细,但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被告王洪进提出该冷库需要在施工工程上进行高度增加,抹灰面积增加,并就山墙另行额外施工,实际施工面积达到880.85㎡,超出当时约定的施工量530.85㎡,但就实际超出施工量被告拒不支付施工费。该工程在被告王洪进与原告签订合同时,王洪进告知原告该工程是镇政府安排村委项目,故原告认为被告村委应承担给付义务,特起诉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洪进的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洪进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王洪进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曲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7元,退还给原告曲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秀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宝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