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4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田欣与韩寿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欣,韩寿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4784号原告:田欣,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告:韩寿高,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欣诉被告韩寿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欣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欣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田欣承担。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韩宏云代理审判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丽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