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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4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田欣与韩寿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欣,韩寿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4784号原告:田欣,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告:韩寿高,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欣诉被告韩寿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欣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欣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田欣承担。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韩宏云代理审判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丽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