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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377郭海涛申请执行杨光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涛,杨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377号申请执行人郭海涛,男,1967年4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杨光洪,男,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原告郭海涛与被告杨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黔2725民初5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光洪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海涛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光洪差欠申请执行人郭海涛借款13300元及案件受理费66元,共计13366元。被执行人杨光洪自愿限于2017年6月1日前给付完毕,本案执行费杨光洪已交纳;二、如被执行人按照上述期限清偿本案债务后,申请执行人郭海涛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本案延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杨光洪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郭海涛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桥生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