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45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春玲与王西水、王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玲,王西水,王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4572-2号原告:李春玲,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雅丽,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西水,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磊,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玲与被告王西水、王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李春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春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30元,减半收取3515元,保全费2430元,共计5945元,由李春玲负担。审 判 长 刘伟国代理审判员 杨 峥人民陪审员 索思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倩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