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武陟县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王应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王应安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770号原告:武陟县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三阳乡小聂村。法定代表人:薛秋生,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军,男,系公司员工。被告:王应安,男,1947年2月11日出生,住沁阳市。原告武陟县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应安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武陟县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陟县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陟县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为962.5元,由原告武陟县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婉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