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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钭伟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钭伟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241号罪犯钭伟林,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住浙江省兰溪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金婺刑初字第13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钭伟林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钭伟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钭伟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得监狱级表扬奖励,2016年度获得监狱记功奖励。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500元。另查明,该犯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月19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钭伟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钭伟林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犯曾因寻衅滋事罪受过刑事处罚,结合其财产性义务履行情况,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对其报请的减刑幅度过大,本院酌情扣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钭伟林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华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