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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4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邹小英、张广平等与苏海全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小英,张广平,苏海全,丘亚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850号原告:邹小英,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原告:张广平,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新为,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海全,男,195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丘亚连,女,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邹小英、张广平与被告苏海全、丘亚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两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小英、张广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秀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静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