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5执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田建明与付海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建明,付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425执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田建明,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现住平顺县; 被执行人付海云,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农民,现住河南省林州市。 本院在执行田建明与付海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已受偿185元,其余5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经调查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原青林 审判员 郭宝江 审判员 张国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