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柏玲与米书慧、周玉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柏玲,米书慧,周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柏玲,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米书慧,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周玉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柏玲与被执行人米书慧、周玉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米书慧与被告周玉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柏玲欠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4.2万元。案件受理费7180元,减半收取35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米书慧、周玉峰共同负担。”法律文书于2016年1月16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柏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米书慧、周玉峰已履行完全部判决书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张柏玲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馨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