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尹仙女、尹香玉与吕敬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仙,尹香玉,吕敬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仙女,住吉林省敦化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尹香玉,住吉林省敦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敬海,住吉林省敦化市。上诉人尹仙女、尹香玉因与被上诉人吕敬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3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仙女、尹香玉于2017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仙女、尹香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仙女、尹香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尹仙女、尹香玉负担。审判长 刘晓娟审判员 林 美审判员 朴美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朴晟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