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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9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镇冈南村民委员会与胡治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镇冈南村民委员会,胡治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9744号原告:中山市古镇镇冈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3。法定代表人:蔡显华,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爱山,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嘉玲,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治国,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原告中山市古镇镇冈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冈南村委)与被告胡治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冈南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爱山、叶嘉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治国经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冈南村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2014年11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期间的租金207306元及违约金69626.3元(以拖欠每期租金金额按年利率24%计算,详见《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一览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面积为1651.7平方米的厂房,租赁期限为2013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租赁关系确立后,原、被告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但被告从2014年11月15日开始拖欠租金,直至2016年5月14日,共拖欠租金297306元。被告在2016年3月21日、2016年4月26日分别缴纳租金6万元、3万元,至今仍拖欠租金207306元。被告未按约定缴纳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冈南村委为支持其诉请,提供证据有厂房租赁合同、催缴租金的通知等证据予以证实。胡治国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工业大道*号**1号楼4楼西区的厂房(面积1651.7平方米)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13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每月租金10元/平方米(即每月租金16517元),租金缴纳采取每年分两期缴交,先交租后使用,分别于每年5月15日前、11月15日前付清当期租金;乙方不按时足额缴交租金,如超期以所欠租金按每日百分之一收取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将厂房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前期有按期缴交租金,但从2014年11月15日开始拖欠租金。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2016年1月29日分别发出《催缴租金的通知》,被告于2016年3月21日、2016年4月26日才分别缴纳租金6万元、3万元。截至合同期限届满,被告仍拖欠租金207306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本院提出前述诉求。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拖欠2014年11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期间的租金207306元的事实提供了租赁合同、催缴租金的通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凭,被告未出庭提出异议,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未按期缴纳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故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租金207306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请求,合同约定按每日百分之一收取违约金,原告认为过高,自愿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不超出双方约定,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治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治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镇冈南村民委员会支付拖欠2014年11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期间的租金207306元及违约金69626.3元(以拖欠每期租金金额按年利率24%计算,详见《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一览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4元,减半收取计3417元,由被告胡治国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中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迪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