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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车书强、车书庆与车书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书强,车书庆,车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516号申请执行人车书强,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车书庆,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车书民,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车书强、车书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399号民事调解书车书强、车书庆与车书民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车书民支付过渡费每人每年6000元,共计12000元(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车书强、车书强因私下问题已解决,现申请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399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过渡费(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的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车书强、车书庆撤销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