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道华与被告邓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华,邓志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3136号原告:张道华,女,1963年8月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龙(系原告张道华配偶),男,1964年1月30日生。被告:邓志方,男,1958年9月6日生。原告张道华与被告邓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道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邓志方向其归还借款12万元及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31日,被告向其借款,承诺每月支付利息,但一直未归还。被告于2015年7月19日向其出具欠条一份,但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道华因被告邓志方欠款未还,向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报案,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江公(岔)立字[2017]2226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9.2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道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谈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