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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俊平与白彦东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403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杨俊平,男,汉族,住甘肃省宕昌县南河乡河村。被执行人白彦东,男,汉族,住平川区宝积乡贺家川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应当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强发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