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03司惩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祥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涟源市枫坪镇蛇形山煤矿、周海洋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罚款决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涟源市枫坪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0503司惩12号被罚款人:涟源市枫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涟源市枫坪镇人民政府机关。法定代表人卢正广,该镇镇长。申请执行人朱华庄与被执行人涟源市枫坪镇蛇形山煤矿、周海洋合同纠纷一案,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执行。由于该案长期未能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湘执监121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涟源市人民法院(2012)涟民二初字第2736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经查明,2015年2月9日涟源市人民法院冻结了涟源市枫坪镇人民政府应付给被执行人涟源市枫坪镇蛇形山煤矿的关停奖补资金1700500元。2017年2月16日,本院依法���涟源市枫坪镇人民政府送达了(2017)湘0503执19-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签收人李合荣),要求涟源市枫坪镇人民政府在2017年2月19日前,协助提取被执行人涟源市枫坪镇蛇形山煤矿奖补资金1044437万元。但是,涟源市枫坪镇人民政府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协助义务。综上,涟源市枫坪镇人民政府作为协助执行单位,其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应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涟源市枫坪镇人民政府罚款100000元,限于2017年4月26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