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龙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鞠召庆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鞠召庆,张晓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龙口市行政中心办公大楼13层,法定代表人:吕长庚局长。被执行人:鞠召庆,男,年龄33,工作单位无,住址:龙口市。被执行人:张晓玮,女,年龄40,工作单位无,住址:龙口市。申请人龙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鞠召庆、张晓玮计划生育行政纠纷一案的(2016)鲁0681行政审1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栾德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