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5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丰县金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驰、张世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县金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王驰,张世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5885号原告:丰县金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邵庄村张庄。法定代表人:连长立,该公司经理。被告:王驰,男,25岁,住丰县。被告:张世永,男,1968年8月26日生,住丰县。原告丰县金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驰、张世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丰县金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县金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县金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丰县金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国栋代理审判员 郑 亮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车路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