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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5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丰县金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驰、张世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县金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王驰,张世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5885号原告:丰县金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邵庄村张庄。法定代表人:连长立,该公司经理。被告:王驰,男,25岁,住丰县。被告:张世永,男,1968年8月26日生,住丰县。原告丰县金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驰、张世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丰县金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县金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县金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丰县金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国栋代理审判员  郑 亮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车路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