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林彬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249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彬,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2月1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15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建兵、路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23时05分,被告人林彬醉酒后驾驶豫A×××××号别克商务车,行驶至柘城县湖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林彬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7.86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林彬经柘城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为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查获照片、书证:相关书证、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林彬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同步录音录像、林彬入院记录、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知酒后驾驶的危害性,仍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被告人林彬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17.86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彬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彬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彬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惠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