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周童与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童,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662号原告周童,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刘士武,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遂平县建设路187号。法定代表人朱桂杰,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辉,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童与被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童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童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童负担。审判员 郜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