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扬与山东艾丹罗蒙制衣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扬,山东艾丹罗蒙制衣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72号原告:杨扬。被告:山东艾丹罗蒙制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大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扬诉被告山东艾丹罗蒙制衣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艳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