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6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永超与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超,刘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2137号原告:陈永超,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告:刘欣,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原告陈永超诉被告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陈永超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永超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