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鲁盛发与盛扣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盛发,盛扣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鲁盛发,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盛扣锁,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鲁盛发与盛扣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盛扣锁银行存款24316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