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刑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华某盗窃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刑终44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高华某,男,1988年1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2月5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被逮捕。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华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作出(2017)鲁1102刑初42号刑事判决。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于二○一七年三月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莹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高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6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高华某到日照市东港区望海路文华社区文化街被害人李某经营的畅理想电脑销售店,撬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600余元。2、2016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高华某到日照市东港区?望海路东港区医院对面被害人陈某经营的彩票店,撬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50余元、刮刮乐彩票等财物一宗。3、2016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华某到日照市东港区望海路东芙蓉小区北门被害人费某经营的智慧便利店,撬门未果。4、2016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华某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被害人胡某经营的长庆建材店,撬门进入店内,盗窃活动扳手一把。5、2016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华某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与荟阳路交叉口南侧被害人范某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站,撬开窗户进入店内,盗窃面值174元的刮刮乐彩票16张,中奖金额共计254元,以及现金若干。6、2016年11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华某到日照市东港区望海路被害人孙某经营的沁园超市,撬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2300余元。2016年11月12日,被告人高华某在日照市东港区海曲路蓝海网吧被抓获归案。另认定,被告人高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2月5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共计羁押31天。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被害人李某、陈某、范某、孙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高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高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华某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盗窃行为系未遂、第五起盗窃兑奖彩票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华某具有犯罪前科,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高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作案工具黄黑色把套尖嘴钳、十字批螺丝刀各一把依法予以没收,由暂管机关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高华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3478元退赔被害人。一审宣判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如下:1、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华某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478元,系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未对被告人高华某盗窃后尚未追回的部分财物判决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系适用法律错误。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书认为:东港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正确,予以支持。原审被告人高华某未提出辩解。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另查明,原审被告人高华某盗窃后被扣押的面值174元、中奖金额254元的中奖彩票16张,已经现场返还给被害人范某,后由范某兑奖,中奖金额254元已经从奖池中返还到范某的彩票账户中。上述事实,有经二审开庭出示、质证的办案说明、原审被告人高华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高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定性准确。抗诉机关关于“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华某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478元,系事实认定错误”的抗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高华某在实施第五起盗窃作案中,盗窃刮刮乐彩票16张,中奖金额254元,但是原审被告人高华某在尚未兑奖成功时即被抓获,一审认定该部分系犯罪未遂,认定事实准确,但将该笔254元中奖金额计算在违法所得中并责令予以退赔,系事实认定错误,抗诉机关的该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抗诉机关关于“一审判决未对被告人高华某盗窃后尚未追回的部分财物判决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系适用法律错误”的抗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高华某在实施第四起盗窃作案中,盗窃被害人胡某活动扳手一把,现该活动扳手尚未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应予纠正。故抗诉机关的该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刑初4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高华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高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黄黑色把套尖嘴钳、十字批螺丝刀各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三、原审被告人高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224元及活动扳手一把予以追缴并发还给各被害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娟代理审判员 王学文代理审判员 王竹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佟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