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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林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939号原告(反诉被告):林某,男,194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黄某,又名黄某某,女,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丽,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林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黄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某以欲与黄某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黄某亦同意庭外协商,并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林某撤诉。二、准许黄某撤回反诉。本诉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林某负担;反诉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黄某负担。审 判 长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杨晓敏人民陪审员  林舒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素琴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