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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单涛与宋存平、张信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涛,宋存平,张信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788号原告:单涛,男,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菲菲,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存平,女,195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张信昌,男,195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单涛与被告宋存平、张信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单涛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智宁人民陪审员  隋之然人民陪审员  毕重然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连枝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