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余某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余某某,卢某某,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372号申请执行人余某,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诉讼代理人:韩誉,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1-7。公司负责人:原延会,系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唐秋菊,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某、余某某、卢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支公司交通肇事一案中,依据(2016)陕03刑终第2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86958.04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余某、余某某、卢某某、刘某某已领取,该案执行完毕。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宏审判员 王澜飞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方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