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滨州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密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密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02民初3411号原告:滨州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866号,组织机构代码79392089-3。法定代表人:孟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月红,山东圆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密海涛,男,汉族,1983年9月30日出生,住惠民县。原告滨州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与被告密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月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密海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密海涛履行二手车置换合同义务,立即协助通达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密海涛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14日,通达公司与密海涛签订二手车置换合同,约定密海涛从通达公司处购买东风日产逍客(车架号:LGBL2AE09CS118281)车辆一台,车辆总售价145800元。密海涛用自有福特蒙迪欧致胜(车架号:LVSHBFDC6BF163811)进行置换,价值111000元,差额34800元,由密海涛分三次向通达公司付清,通达公司为密海涛出具了购车发票。通达公司向密海涛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密海涛一直未协助通达公司办理福特蒙迪欧致胜车辆过户手续,致使通达公司至今无法处置该车,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密海涛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14日,通达公司与密海涛签订东风日产二手车置换合同,约定密海涛以长安福特蒙迪欧致胜轿车一辆作价111000元,置换通达公司价格为145800元的东风日产轿车一辆。合同第4条C款约定:买受人(通达公司)为本合同标的物办理车辆过户、转籍和转让手续,并承担合同标的物在过户、转籍和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另外,密海涛从通达公司处购买价格为11000元的车辆精品内饰,加上车辆置换差额34800元,合计45800元,由密海涛分三次刷银行卡向通达公司付清,通达公司将东风日产轿车交付给密海涛,同时为其出具了购车发票,通达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但因密海涛一直未履行协助义务,致使通达公司未能办理福特蒙迪欧致胜轿车的过户手续,无法处置该车。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通达公司与密海涛签订的二手车置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密海涛未协助通达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致使车辆无法处置,密海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协助义务。密海涛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权、质证权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所述,通达公司请求判令密海涛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密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滨州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办理长安福特蒙迪欧致胜车(车架号:LVSHBFDC6BF163811)的车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密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伟人民陪审员 李建祥人民陪审员 刘绪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仲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