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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2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俊祥诉麻合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祥,麻合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2民初110号原告王俊祥,男,汉族。被告麻合吉,女,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祥诉被告麻合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祥以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王俊祥负担审判员  周玉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莲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