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2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俊祥诉麻合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祥,麻合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2民初110号原告王俊祥,男,汉族。被告麻合吉,女,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祥诉被告麻合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祥以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王俊祥负担审判员 周玉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莲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