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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济宁润泰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永泰照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润泰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永泰照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盛田电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润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火炬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姜传闽,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永泰照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火炬南路润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姜传闽,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盛田电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永亮,董事长。上诉人济宁润泰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永泰照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41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济宁润泰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永泰照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任一情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接受货币一方在原告方,原告方住所地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