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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于江与潘生妹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于江,潘生妹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273号原告:李于江,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告:潘生妹,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李于江与被告潘生妹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退还原告定金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于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于江负担。审判员  陈雪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平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