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治军、龙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治军,龙洁,曾华兴,张月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409号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建县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组织机构代码:85866775-4。法定代表人:杨选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建里,该行职员。被告:曾治军,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龙洁,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曾华兴,男,192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被告:张月英,女,192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治军、龙洁、曾华兴、张月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原告同意承担。审判员 李恒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艳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