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志谦、周慧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谦,周慧君,衡水迪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7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谦,男,汉族,1968年8月19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周慧君,女,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迪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御园小区1-1418室。法定代表人:周慧君。张灵娟申请周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志谦于2017-4-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