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玉环县天鸿饭店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玉环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天鸿饭店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玉环分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2553号原告:玉环县天鸿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广陵路136号。诉讼代表人:玉环县天鸿饭店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黄宝鹤。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佩佩,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广陵路136号。负责人:夏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天鸿饭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浙江省玉环县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原告处的债权1285449.99元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原告与被告发生诉讼存在利害关系,为防止财产被原告管理人擅自处置。本院对原告管理人处该笔1285449.99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原告玉环县天鸿饭店有限公司管理人处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浙江省玉环县分公司的债权1285449.9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项延永人民陪审员 李加兵人民陪审员 赵顺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