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8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宏波与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宏波,王英,原宏波,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58号申请执行人原宏波,男,1975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长治市。被执行人王英,男,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长治市。本院作出的(2016)晋0428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原宏波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英履行部分义务后,剩余款项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英在中国某银行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英在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某支行的账户存款1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卫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花晓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