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开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开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行,陈金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8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开雍,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行,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学院路15号闽侯世茂滨江新城A1地块商务办公3#整座。法定代表人:张孟禧,行长。原审被告:陈金钦,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吴开雍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行、原审被告陈金钦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开雍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开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