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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运兴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运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396号B座1单元22层2215号。法定代表人郭常青,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丹丹,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运兴,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上诉人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运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忠军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