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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4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张小龙、张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华,张小龙,张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201号原告:王丽华,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强,天津市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小龙,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张淑华,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王丽华与被告张小龙、张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王丽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计4175元,由王丽华负担。审判员  张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长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