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中利、杨新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利,杨新海,何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9执550号申请执行人张中利,男,汉族,1958年6月16日出生,住所地藁城区。被执行人杨新海,男,汉族,1949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藁城区。被执行人何梅,女,汉族,1949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藁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109民初490号,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何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梅、杨新海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北席小区13栋一单元201室及其地下小房。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北席村家庙西街29号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何梅、杨新海负责保管。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战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