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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艺腾、王景智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艺腾,王景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178号申请执行人张艺腾,住威海市。被执行人王景智,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张艺腾与被执行人王景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王景智向张艺腾支付25823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履行完毕。执行费287元,由被执行人王景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