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恢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艺腾、王景智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艺腾,王景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178号申请执行人张艺腾,住威海市。被执行人王景智,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张艺腾与被执行人王景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王景智向张艺腾支付25823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履行完毕。执行费287元,由被执行人王景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