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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3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田丰刚与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丰刚,柏华,田丰刚,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3民初430号原告:田丰刚,男,汉族,1949年7月29日生,河南省襄城县人,个体工商户,小学文化,住河南省襄城县双庙乡。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珍,女,汉族,1953年11月21日生,河南省襄城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贵定县宝山街道,系原告田丰刚之妹。被告:柏华,男,汉族,1986年12月29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丰刚与被告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田丰刚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丰刚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丰刚撤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田丰刚负担。审判员  庭容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