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涂小儿与斯韦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小儿,斯韦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3民初963号原告:涂小儿,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被告:斯韦菲,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涂小儿与被告斯韦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小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斯韦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小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国家规定计算。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被告雇请原告安装塑钢窗。完工后,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7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归还。被告斯韦菲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铝合金销售与加工生意,2014年10月,被告承包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饮马湖土建工程一处,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提供铝合金材料安装。2016年1月3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70000元,遂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今欠涂小儿塑钢窗工程款柒万元整,¥70000.00,此款由2016年10月31日前付清。今欠人:斯韦菲2016.元.31”。欠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2017年2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款久拖不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归还原告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不符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斯韦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涂小儿欠款人民币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斯韦菲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上述还款期限内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